一零中文

一零中文>香江:开局刚到岸 > 第1726章 互联网泡沫之谢尔曼法案(第2页)

第1726章 互联网泡沫之谢尔曼法案(第2页)

该法的核心精神非常明确:凡是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

任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垄断、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行为,同样属于犯罪。

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面临严厉的民事或刑事制裁。这部法案奠定了现代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

对于微软而言,这并非它第一次被反垄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头顶。

早在1991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就开始关注微软在pc操作系统市场上是否滥用了其垄断地位。

到了1993年,委员会内部以2:2的票数陷入僵持,最终无奈关闭了调查。

然而,美国司法部在同年8月21日迅速接手,开启了新一轮的调查。

1994年7月,司法部首次对微软提起反托拉斯诉讼,指控微软与电脑制造商签订排他性和反竞争性的授权协议,试图阻止制造商安装竞争对手的操作系统。

仅仅半个月后的7月15日,双方达成妥协,签订了谅解协议。

微软同意不再强制捆绑销售其他产品,但保留将新功能集成到操作系统中的权利。

不过,这份协议的实施可谓一波三折。

按照美国法律,为防止司法腐败,谅解协议必须经过法庭的公开裁决。

1995年1月,华盛顿地方法院的希波凯法官以未能提供有效补救措施为由,否决了该协议。

司法部不服上诉,最终在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大法官希伯尔曼批准了协议,作出了同意令。

随后的几年里,双方在“功能集成”的定义上反复拉扯。

微软坚持认为ie浏览器不是一个独立产品,而是添加到windows系统中的功能,但司法部对此始终不予认同。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部长和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开始了“世纪末的审判”。

司法部对控微提出6项指控:引诱网景公司(scape)不与其竞争;与因特网服务商和在线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与因特网内容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

在合同中限制电脑制造商修改和自定义电脑启动顺序和电脑屏幕;与windows95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与windows98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

从1998年10月19日开始至1999年6月24日,在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分别指派证人出庭就双方的指控或者辩护进行作证。

在此期间,美国在线公司宣布与网景公司合并,在此计划宣布后,南卡罗莱纳州推出了诉讼联盟。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